问:磋商文件发布期间,如果发现文件中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方法错误,能否通过发布更正公告进行澄清?
答:可以。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提问所述情形,只是修改“磋商文件中的小微企业价格扣除计算方法”,不涉及磋商文件中的采购标的、资格条件,不影响响应文件的编制。因此,只在原媒体发更正公告就可以了。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条第二款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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